国家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中心2024年公开招聘公告 2024-03-04   来源: 国家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中心   

国家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中心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为全国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中心公开招聘1名在编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具有北京市城镇居民户口且人事档案关系在京;符合相关岗位任职条件及要求的社会在职人员。

二、应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坚持党的领导,拥护党的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品质。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品行;热爱卫生健康、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岗位的要求。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和技能条件。

(五)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六)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

(七)应聘人员的任职和工作年限计算时间截止到2024年3月31日。

(八)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曾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被开除党籍、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在国家法定考试、各级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还在禁考期的人员,不得报名。

三、招聘岗位及人数

招聘岗位及人数详见《国家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中心2024年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需求计划表》(附件1)。

四、报名程序

(一)报名截止日期:2024年3月31日24:00。

(二)报名方法:请应聘者填写《国家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中心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附件2),于2024年3月31日24:00前发电子邮件至国家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中心党群人事处招聘专用邮箱(ncmhcdqrsc@163.com)。

(三)报考者需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五、考试

(一)国家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中心将根据报名情况组织考试和考察。其中考试包括笔试、面试。

(二)参加考试人员、考试时间和地点将在国家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中心官网公布,请应聘者注意查询。

(三)考试仅在北京设置考点和考场。应考人员须携带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证、相关从业资格证等证明材料原件及《报名登记表》纸质版1份。

(四)笔试成绩合格(60分以上)者,根据笔试成绩高低排序,按1: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比例不足1:5的,按照实际笔试合格人数确定面试人选。面试具体事宜将通过电话或邮件通知,未入围人员不再通知。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

六、考察、体检

(一)根据综合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从高到低确定考察人选,考察比例为1:1。由中心派员考察,包括审核档案及相关证明,考察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专业能力等。

(二)体检由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因应聘者自愿放弃或考察、体检不合格的,取消其考察人选资格,并可按成绩排序依次递补,也可不再递补。

(四)根据考察、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员。无符合条件的人选,取消该岗位招聘。

七、公示、聘用及相关要求

(一)根据考试、考察和体检结果,拟聘人员名单将按规定要求在国家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中心官网、卫人就业网等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

(二)对于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我中心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为其办理入职手续。公开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三)一经聘用即为国家事业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行政关系、人事档案等需转入我中心。

(四)有关招考公告、参加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等均以国家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中心官网公布的信息为准。

(五)招聘公告由国家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中心负责解释。

国家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中心

2024年3月1日

附件下载:

附件1.2024年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需求计划表.docx

附件2.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docx